华侨城修订跟投管理办法 最高权力机构调整为董事会新增风险保障

2019-11-26      来源:红安房地产   浏览次数:13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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新闻:11月25日,深圳华侨城有限公司宣布当天召开的董事会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《深圳华侨城有限公司项目投资管理办法修正案》。

根据房地产新媒体的意见,项目范围将从原来适合华侨城投资开发的项目(包括纯销售项目和包括销售项目在内的综合项目)调整为投资开发的新型城镇化项目。原则上,所有投资项目都必须投资实施。如果项目类型和性质不适合投资实施,应经华侨城党委批准。

在投资跟踪管理机制方面,华侨城将原党委作为项目公司的最高决策机构,改为董事会作为项目跟踪工作的最高权力机构。项目后续管理措施须经公司党委和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。

在后续投资额度方面,根据每个项目的后续投资总额限制在项目预期投资峰值的10%(强制和自愿比例之和)等条件进行调整。每个项目的后续投资不超过项目营运资本峰值的5%;同时,根据项目营运资金峰值,每个项目和投资资金不得低于200万元。合资项目的上限、下限和投资额度按照华侨城在项目中的股权比例折算。

此外,华侨城还将在投资追随者、投资本金的进入和回报、投资收益的分配和风险保护等方面进行相应的调整和更新。

其中,风险保护是一项新的规定,具体来说,如果项目在投资者退出时发生亏损,华侨城有权在扣除风险准备金后收回投资者承担的损失。二级单位和项目公司主要负责人应当将年度奖励工资的10%(作为递延奖励工资风险基金的一部分)作为项目后续的风险保障基金,并在下一年度可清算的后续项目清算审计完成后,根据项目的损益情况予以返还。如果项目有利可图,它将被全额返还。如果项目遭受损失,剩余奖金年薪只能在投资人员仍应承担的项目损失弥补后返还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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